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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2章 财政支绌难(三)(2/3)

食盐重利,一向是被权贵们所觊觎的,他 们都以权势作为后盾,处心积虑、想方设法弄到非正常途径的盐引,然后,高价倒卖,攫取巨利,加之朝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用增发以至乱发盐引的方式敛财,导致盐引壅积,许多开中商人手中的盐引难以及时兑现,开中制日趋崩坏,盐商分化为输粟报中的边商和守场候支的内商。

    更为要命的是私盐的横行。原本大明对于私盐是严厉打击的,大明律规定:守御官吏巡获私盐犯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马匹没官。常人捉获者,赏银一十两。仍追究是何场分所卖,依律处断。

    明初由于对私盐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实行恤灶政策,对灶户的生活多方照顾,给灶户们较高的政治待遇,灶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私盐现象还不太突出。

    正是由于明初灶户们生活上比较有保障,再加上政府的严格管理,使得这一时期的私盐问题尚不突出。

    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宝钞贬值,杂役优免多不能实行,灶户生活贫困化,只得多产私盐私卖以糊口。

    政府定例以米麦收买余盐。但由于朝廷财政困难,并无充分之米麦准备。余盐私卖无法杜绝。盐课折银,灶户只要交纳银钱就可以自由买卖私盐,盐不必入官仓,官府无从稽查。盐业生产失控,私盐泛滥。

    同时,贵富豪依靠特权获得大量盐引,这些权贵富豪获得盐引以后,自己并不卖盐,而是高价转手卖与盐商,挣取巨额利润,使正当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当然,私盐泛滥的根本原因还是余盐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本来大明对于余盐是有一套收购标准的,余盐二百斤为一引,每引给米一石,明初之时,政治清明,国家尚能保证灶户能够获得相应报酬,但是虽然盐法崩坏,朝廷根本拿不出如此众多的粮食给灶户,转而支给灶户宝钞,这东西毫无价值,灶户不愿接受。

    灶户把自己生产的食盐直接卖给盐商和向政府交纳正盐的利润相比,灶户能获得比以往更高的利润。同样,由于私盐生产成本低、价格便宜,故商人大多直接从灶户手中购买私盐。省去中间环节和政府税收,商人往往获利丰厚。

    这样就余盐成为私盐的重要来源,使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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