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3 章 奇怪的感觉(2/3)
大家开始了对对方的心理分析:“罪犯很轻易地认罪了,可能是出于侥幸心理。
在犯罪行为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侦查阶段就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是因为他们心怀侥幸,自认为可以逃脱罪责。这种侥幸心理可能源于他们认为公安机关不一定能掌握所有证据,或者他们认为即使犯罪,也能通过某种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心理状态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可能的法律后果时,内心的不确定性和对可能性的过度乐观估计。
此外,认罪的侥幸心理还体现在一些犯罪嫌疑人开始时不认罪,直到审判阶段,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才选择认罪。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可能认为通过认罪可以减轻罪行,从而获得更轻的刑罚。这种心理状态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法律压力和证据确凿的威胁时,为了减轻罪行而被迫采取的行动。”张元说道。
叶子补充道:“认罪心理是指犯罪人对罪行有较深刻认识的内心活动。主要心理特征:(1)罪恶感。是犯罪人一种内在对社会、对他人有罪的情绪体验,这是认罪心理的必要条件。(2)悔罪感。是犯罪人一种内在的自责、内疚的情绪体验,这是认罪心理的前提条件。(3)赎罪感。是犯罪人在外部条件作用下(如政策、惩罚等)从内心产生的一种立功自赎心理,是一种内驱力,在立功自赎的内驱力作用下,才可能出现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的积极行为。(4)惩罚必要感。是在前三种心理上产生的一种服法心理体验,也才有可能出现接受改造服从管教的行为。这些都是有可能的。”
张元继续说道:“叶子说的很对,其实也就几种心理。畏罪心理:害怕罪行被揭露受到处罚而产生的一种内心恐惧。
侥幸心理:心怀侥幸,自认为可以逃脱罪责。
戒备心理:这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
悲观心理:自知罪行将被揭露,对供认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丧失信心或抱有对立情绪。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者顽抗到底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羁押受审的抵触情绪,以及受审环境、罪责感等因素形成的压力,而产生的恐慌、绝望、畏惧情绪等,这些消极情绪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认罪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