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0章 预付式消费新规范:健身美容教培等卷款跑路构成欺诈(1/2)
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升级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逐渐在零售、餐饮、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然而,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服务“缩水”、退款难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预示着预付式消费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规范市场行为,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征求意见稿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问题,明确了几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转让合同权利、约定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打击“卷款跑路”“套路营销”,增强消费者信心
征求意见稿对于“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不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夸大宣传、虚假折价、减价等误导消费者行为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遏制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市场的信心。
三、引入“无理由退款”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后悔期”,使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前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加强监管力度,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
征求意见稿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重要性。规定在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