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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章 证监会修订上市券商监管规定:强化治理与风控(3/4)

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四、细化有关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规定

    对于有关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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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相关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所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修订后,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也需要披露上述指标。

    此外,相关规定要求,“在日常经营中,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但对于“风险控制指标”具体包括哪些指标,相关规定并未明确。

    修订后的《规定》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了细化,将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指标明确纳入了“风险控制指标”范围。

    此外,本《规定》还增加一款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通过报表、模型等方式对相关风险控指标进行披露:“上市证券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或要求,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披露时就相关口径及差异化安排进行说明。”

    五、增加“股东回报”、“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内容

    《规定》中还专门增加了关于“股东回报”的条款。

    《规定》提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鼓励形成实施股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积极通过一年多次分红及回购注销的方式提升股东回报、优化治理结构。”

    其中,“一年多次分红及回购注销的方式”这一内容,对上市券商公司的股东回报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除股东回报外,关于投资者关系的构建,《规定》也提出了一些要求。

    《规定》提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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