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证监会修订上市券商监管规定:强化治理与风控(2/4)
,市场约束更加有效。
二、规范融资行为,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
早在 2009 年,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后续于 2010 年、2020 年进行了修订,该规定对规范上市证券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合规、提升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我国上市券商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发展理念、内控治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距离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于是,证监会根据当前的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形势,决定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关于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规定》进行了更多规范:“证券公司 ipo 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违规融资、违规担保等不合规行为,《规定》明确提出禁止。
《规定》提到,“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违规融资、违规担保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利益及客户合法权益。”
三、健全公司治理,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
关于上市券商治理,《规定》也增加了相关条款,对架构提出了“股权结构清晰”、“ 激励约束合理”、“职业道德良好”等要求,并提到“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
规定提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 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
关于上市证券公司的激励机制,《规定》增加了“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内容,并要求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