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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 秦国历代君主16(5/7)

他还改变各地“田畴异亩”  的状况,统一土地度量制度,规定6尺为步,240方步为一亩。这一亩制沿用千年而大致不变。

    手工业、商业政策

    秦始皇与秦国国君一样,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经济政策,力图使“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在对商业有所抑制的同时,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手工业和商业的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秦朝设立了“漆园啬夫”、“司空啬夫”、“采铁啬夫”等职官,还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

    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田律》禁止农民卖酒。《厩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

    《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统一送大内或县处理。

    《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

    《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

    《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法律问答》规定:其他国家的商贩必须呈验经营凭证,禁止百姓与非法的外商进行交易。珠玉等贵重商  品不准卖给“邦客”、“旅人”等其他国家的商人。

    破获的走私珠宝必须缴送内史,由内史酌情奖赏。

    秦始皇一方面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另一方面承认并保护大商人的社会地位。

    例如乌氏倮以畜牧和贸易致富,“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允许其“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

    巴寡妇清一家靠开采丹穴致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民族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前,注意到对西南、东南和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从而加强了以华夏民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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