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正国本(九)明人不说暗话(5/7)
例”即是对商业活动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它打破了割据时代诸国的地方性征商体制,而代之以全国性、统一的征商条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流通,限制税务征收畸轻畸重,保护商旅。
当然,具体的执行情况也要做认真分析,商税则例的内容前后也是有变化的。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制定的则例称:“凡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盐皆算。”
从中可知则例起初只列应税物名,具体税率方面,过税按货价的2、住税按3计算,但没有各色货物税钱的数目。
为了促进商税则例的执行,宋朝政府还采用揭榜置壁、公之于众的办法,把应当纳税的商品名目令各级政府书于税务、官署、交通要道的墙壁上,“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
这个制度对于限制地方政府私增苛捐杂税,保护商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后,在崇宁五年(1106),又对则例内容加以更定,加入各色货物税钱的多少,以避免税务私增税钱,又规定十年更定则例一次,以保证物税相符。
至南宋时期,由于战争频繁,物价高涨,税钱难以固定不变。至绍兴五年(1135),朝廷诏令两浙、江西都转运诸路转运司,“取索本路应干税物则例,体度市价增损,务令适中“””,开始了再一次的商税则例修订,同时规定每半年调整一次税务则例。
经过南宋几次商税则例的修订,实际上税钱不断增多,私增税日益普遍,税目也日益苛细,商贾们遭到了层层剥削。
刚才提到过税和住税,其实宋朝商税主要就分为这两大类。过税是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的税,按其货价的2收税。而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达住卖地分出卖货物,该地税务按物价的3收税,这个就叫住税。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除了这两类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商税,如翻税。所谓翻税,即翻引税,例如,两淮茶商所使用长引,“水路不许过高邮县,陆路不得过天长县”。
后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