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正国本(二)(2/11)
?如果要回答这类问题,则需要首先明晰厂卫机构的性质,尤其是在整个皇权体系中,它们的性质和地位究竟如何。
后世学界有观点认为,厂卫是一种特殊的监察机关。的确,在对于官员行为的监察方面,厂卫的确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明确,厂卫的监察不同于传统的给事中或者都察院等的监察。
由于其直接受皇帝指派,因而往往对于被监察的对象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还直接来源于厂卫本身的职责,并不像都察院等其他监察机构一样,有一套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相对公开的制度规则,因而实现了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
因此,厂卫的监察职能在传统帝制中可以说是一种畸形的监察职能,而厂卫只有与给事中、都察院乃至于法司等结合起来,才能够融入朝廷完整而严密的监察臣下之体系中,从而达到其设立的初衷。
具体来说,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锦衣卫建制要早于东、西厂。早在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章即下令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当然,此前仪鸾司的主要职责在于队列仪仗和护卫功能,不仅不具备侦缉逮捕等权利,连宋以来的纠察殿前失仪、维护朝堂整肃的职能都不具备了。
仪鸾司改制为锦衣卫以后,其职级有所上升,内设的机构也有所变化,虽然大体上仍然还在从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经为后来取得侦缉之权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此后,虽然锦衣卫取得了一定的侦缉权力,但很快因洪武年间的“奸党”桉件逐渐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并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现一个拥有“从头到脚”的司法职能的部门,而无论他们侦办的是何种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母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时期,出于政治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又重新开始赋予锦衣卫一定的侦缉权力,但是同样基于对锦衣卫机构的防范,朱棣又设置了东厂监督锦衣卫,以弥补锦衣卫的一些固有缺陷,并进一步加强对于臣下的猜忌、防范和监视——虽然这些行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来,都被证明并不能起到其预期的效果。
此后,东厂的权力逐渐扩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