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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0章 《请开藩禁疏》(5/6)

匿名执役,甘心捶楚,若显拔缙绅之列,而均受举劾之公,分授四民之业,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

    其二,议继嗣。查得郡王无嗣,止许本支春祀,不得援兄终弟及之例,今申明人之共守,惟亲王尚得以亲弟亲侄继袭。

    臣愚以谓亲王之得封,谓其为天子之次子,故崇之以体貌,不使与兄弟行辈大相悬绝耳。今子孙相继,世世富贵,故不必言,但至乏嗣,则统绪已绝,即以本支奉祠,使香火不泯而已矣,而何为又使亲弟亲侄继袭其爵哉?

    请自今有绝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请复继王爵。

    其三,别疏属。查得国制郡王六世孙以下,世授奉国中尉之职,自亲王而推则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则六世矣,即自奉国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则与终始将万世矣。

    臣观祖庙之制,亲尽则祧在祖宗,且然而于卑属,乃录及祖免以下,不倒置乎?

    今后奉国中尉受封,再传而下,不必赐封,只将所生第一子给银一百两,使为资本,传至五世而止,其余悉听自便。

    其四,议主君。查得郡县主及郡县乡君,各随父之差等请封,初不限其数之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无将亲王之女止封其三,郡王之女止封其二,将军中尉之女各封其一。

    主君之禄,俱各照旧,外其迁配仪宾,既有职事诰命例之官阶,足为荣宠,合将俸米免给。以上各女有不尽封者,仍各给以婚资,使为赡用,出自亲王者给银二百两,出自郡王者一百两,自将军者八十两,出自中尉者五十两,选配之婚,听其自为主理。

    其应举入仕者,悉援外任,宗女宗婚除以前者勿论外,以后各女婿给银五十两之外,不必另给婚资,一体听其自便。

    其五,议冒费。查得冒妾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与一应庶人,既许其各从生理,则口粮可以无给。但其间或有年老废弃,及家贫无业者,一概论革,恐不聊生。合无将以前者俱各照旧外,自今以后所生之子,各宜预为教训,听其从便生理,不必给以口粮。

    此中尤重议擅婚。查得宗室婚礼例,经礼部再行覆请,方许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显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违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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