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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2/4)

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六条,安南都统司允准,因租借协议,乂安、顺化、广南等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都统司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第七条,安南都统司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明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八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九条,京华集团驻安南都统司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安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都统司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安南都统司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条,安南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安南都统司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望,安南都统司及其民众不得设立障碍。

    第十一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黄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太原、山西、宣化、兴化、清化五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

    第十四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五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郑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并委任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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