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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奉旨观政(六)(3/3)

湖广、广西;正统末年批准四川自造军器;正德五年批准青州左卫;七年批准徐州;十年批准凉州等地,都可以制造一定数量的铜将军神铳等一般火器。边关自造军器由此开始。

    嘉靖四年,令辽东自造毒火飞炮。十三年,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不过对于地方卫所制造的军器,只准生产一些手把铜铳和城堡所用的大将军炮等,若有损失或需要添补,地方官员还必须奏明,才淮自造。同时制造出的火器还要防止别人偷窃或学习:“密切关防,不许泄式样,违者重罪。”

    而制造火器火药所必须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严格控制。首先,在产硝石的省份设立厂局实行官卖,不准私自煎硝,违犯者严加治罪。其次,是严格控制硝石的流通。对于运硝磺贩卖的商人,政府都发给商引,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制造局的长官如抚、院、兵道等开具,上面写明本局所用硝磺数量,才准商販纳税贩运,其他官方文件一律不准使用。为了防止商人与倭寇沟通,还下令海禁,不许闽广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后从重治罪。

    高务实听到此处,倒是有些意外,原来海禁还跟这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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