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1/6)
第271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