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成立监察小组,展开审查,某人(1/8)
第264章 成立监察小组,展开审查,某人慌了!
呼…
td难搞!
苏白长呼了口气,在注意到孟子义求助的目光后。
主动示意开口:“审判长…”
“对于物证的来源…我方表示有异议。”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检方对于证据有着查验的职责,检方是怎么对该证据进行查验的?”
“或者说…”
“我想请问证据的来源是在哪里?”
公诉人柏浩杰开口:“证据是由刑侦人员提供。”
“我已经经过了核实,证据中所检验出来的结果都有详细的来源。”
面对公诉人的回答,苏白继续询问:
“那么检验证据结果的来源呢?有没有继续进行排查?”
“排查证据的来源属于排查非法证据。”
“检方有没有对于该证据进行合理的排除?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或出现的矛盾予以证明?”
“在这里我进行简单的举例:凶器寻找到了,可是关于其他事项有没有进行过合理的推算?”
“比如说:孟子义是如何在聚餐现场抵达到案发现场,而在作案后,又回到案发现场的。”
“时间是否足够?”
“有没有存在不可能实现的情况?”
“换句话说,如果公诉人抛开指控的观念,在不代入孟子义是嫌疑人的情况下。”
“根据我以上的陈述,这个案件是不是有着诸多的漏洞?”
“所以我想请检方能够继续收集其他的证据,来对孟子义的这个案件,进行着重的审查。”
“而不是刑侦人员提交什么证据,作为检方,只是简单的了解而没有深入的去考察。”
“基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有必要对于凶器进行重新的鉴定和认定。”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过程需要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
证据必须要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没有确定性和排他性就会造成极大可能性的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执法方提交的证据而言,检察部门有责任,对于证据的合法来源进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