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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调整!锋利的刀!(1/7)

    杨士奇和姚广孝皆微微错愕。

    明初国家新建不久,各项规章制度皆还在探索阶段,各部门的权力调整也非常普遍。

    不了解历史的人,很容易先入为主,以为六部都有固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而这个权力范围,看他们的名字就知道了。

    事实上,这种想法无疑是错误的。

    同为刑部,朝代不同,职权范围相差很大。

    隋唐时期,大理寺审判犯人,刑部复核。

    到了明清,则截然相反,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

    即使是在同一个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职权都是天壤之别。

    朝廷对各部权力范围进行调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将刑部一分为二,新设法部,如此之大的变革,还是极为罕见的。

    朱允熥对此早有腹稿。

    “审判之权,移交法部,刑部只负责抓捕犯人,无权审判。”

    虽然这个时代有三法司会审的制度,但在实际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极为瞩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来了。

    所谓的死刑都必须经由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基本上形同虚设。

    在判案审案上,刑部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来,抓人,审案,定罪,全程操之于一个部门手中,多少有点太远于儿戏了。

    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开始抓错了人,后面多半是不会认错的,而会将错就错。

    如此一来,冤假错案必定不少。

    将审判权从负责抓捕的机构和人员手中剥离,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彻底的监督。

    其他的巡察,检查,都远远比不上。

    不仅仅中枢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样。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为二,另设法司,专司审判。”

    “府衙则设法科,县衙设法房,负责审判之问。”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县衙管,亦由法司辖制,双重管理。”

    “日后审案判案,原则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无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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