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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章 论文九(1/6)

    、法律方面的原因

    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条法规可以依循。

    2、社会方面的原因

    国家相关机构的不作为。劳动部门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其次,工商部门职权对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不力,滋长了不法企业侵害兼职学生权益的气焰。

    社会媒体的局限性。社会媒体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的责任,但是社会媒体的作用更多是一种警示,以提醒更多的人免受同样的侵害,不法企业受到舆论的谴责。对于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维护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和伦理体系的缺失。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属于价值体系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和伦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给一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机。

    3、企业方面的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公司在利用其资源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保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诱使下,随意拖欠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无故辞退等,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中介机构是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重要途径,一些中介结构为了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并收取大量的中介费用,或者通过大学生进行欺诈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兼职风险。

    4、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的兼职岗位不足。高校勤工助学只能解决一部分学生的兼职问题,难以满足广大同学的兼职需求,这使得更多的学生需要到校外寻找兼职机会,兼职风险增加。

    学校兼职培训和维权帮助的缺失。学校将大学生校外兼职作为学生的一种自主行为,没有加以管理和引导,当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没有及时的进行调查,协助学生进行维权工作。

    学校对兼职广告的管理力度不够。校园的兼职广告中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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