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3)(3/4)
、走私毒品罪事实,有以下几点证据:
一、我方从行车记录仪的监控影像、第二案发现场车库监控调取到的影像内容发现,被告人抱着被害人离开第一案发现场,去到第二案发现场,被害人始终双眼紧闭、呈现失去意识的状态。
二、警方在第二案发现场发现床柱四副仿真手铐、门窗加锁。
三、人证王劲龙证言证词证明,被害人曾于案发之前五个月,以高于原价五十倍的价格,委托其从境外网站走私具有麻醉唤情作用的毒品。
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处女膜破裂、阴道撕裂严重,且提取到的dna与被告人吻合,符合被强奸的表现。
五、被告人原名郝星宇,曾于十年前,在邯郸强奸被害人未遂,并因此入狱七年,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可能主动提出与之发生性关系。
六、我方从被害人及被告人双方手机中收集了数据,二人从未加过好友,没有任何往来,也从未通过电话,与陌生人无异,被害人不可能主动提出与被告人单独外出并且发生性关系。
以上证据,与被告人李文康的犯罪事实有着重大联系。”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证据一,监控录像是否需要当庭播放?”
李文康:“不需要。”
审判长:“法警将证据向被告和辩护人展示。”
李文康和刘天海都表示不用看。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刘天海:“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行说明。”
刘天海:“我方申请传唤本案第一位证人王劲龙出庭作证。”
审判长:“同意。”
王劲龙进入证人席。
此人与李文康年龄相仿,头发染了两三种颜色,鼻翼和唇角都有孔,虽然钉子特地取下来,还装模作样地穿了西装,但看得出混混味。
他作证完毕,刘天海进行询问:“你和本案的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王劲龙:“我们是初中同学,以前经常一起玩,后来星宇出狱后去了北京,就来往得少了。”
刘天海:“去年十一月初,被告人是不是委托你帮他购买一款名为迷情水的情趣